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63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46歲民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保證人繳納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後,准被告釋放,保證金已經繳納在案。
二、茲因該被告傳拘未到,顯已逃匿,又經命具保人應於民國94年2月24日上午11點30分,督促被告一同到庭,否則即將繳納之保證金沒入,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拘票、警員拘提報告書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稽。然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仍未按期偕同被告到庭,上開繳納之保證金,自應依法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顧正德法官李太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