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3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鳳君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鳳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鳳君前因詐欺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年2月,並移付執行,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