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О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後,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法(八九)矯字第五二0六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九十年七月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