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185號原告 陳莉娟 被告 陳唐正
黃兪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4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吳智勝
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曜晨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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