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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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4號抗告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代表人K.Hung抗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代表人VictorHsieh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抗告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代表人PaulHsieh抗告人謝諒獲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抗告人一太事務機器行代表人 孫子成 抗告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393,Singapore916414(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oadKampala,Uganda(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原告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5月22日108年度聲字第20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7月1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31日公示送達,於109年3月2日對抗告人發生合法送達效力,有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司法公告查詢資料、公示送達證書等件附卷可憑。惟抗告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3日
書記官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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