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號原告丙○○
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97年度審交訴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97年度審交訴字第31號被告被訴肇事逃逸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林孟宜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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