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19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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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壢小字第1909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告 陳文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福建省金門縣金寧鄉」,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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