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81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8194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1.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2.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3.本票正本到院,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孫志滔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81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8194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1.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2.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3.本票正本到院,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