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自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自字第48號自訴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未依前開規定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裁定命自訴人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開欠缺,該裁定書正本已於同年月三十日送達於自訴人在自訴狀上記載之住所,有本院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惟自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上開欠缺,其自訴程序已違背首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黃莉莉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