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49號原告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唐營造有限公司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本件訴訟標
的法律關係(請求撤銷所依據之具體法條規定)及其原因事實(本件調解有何得撤銷之法律上原因)。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包含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調解內容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㈢查本件為財產權訴訟,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本案請求之金額扣除原調解內容應廢棄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如附表所示),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許秋莉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10萬元以下│1000元│├───────────┼───────────┤│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110元/萬│├───────────┼───────────┤│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88元/萬│├───────────┼───────────┤│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77元/萬│├───────────┼───────────┤│逾10億元部分│66元/萬│├───────────┴───────────┤│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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