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40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本院等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6月、8月確定,於民國97年5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7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㈠⒈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96年度士簡字第987號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確定;⒉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985號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3月確定;⒊上開案件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8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㈡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97年度士簡字第28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㈢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97年度易字第1513號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㈢前述案件所處之刑接續執行,於97年
5月27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於98年7月21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6451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
5月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5月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7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451號函及檢附之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