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89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5條有明文。次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戶籍地為臺南縣新市鄉大社村大社126號,此有戶籍謄本一紙在卷可稽,另據聲請人陳報,其向本院聲請更生係為誤投聲請狀,其現今之住所地為臺南,本件聲請人之住所地及戶籍地皆為臺南,從而應認本件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