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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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一號、第一九八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規定參照。
三、本件告訴人常夏音樂經濟有限公司(下稱常夏公司)、乙○○○○○○(下稱雅鸝出版社)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係分別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修正後之著作權法即現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罪及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罪,依現行及當時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常夏公司及雅鸝出版社與被告業已達成和解,告訴人常夏公司及雅鸝出版社並均分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二份附於本院卷可憑,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廖健男法官謝慧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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