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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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規約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14號上訴人即原告 呂潘阿玉 訴訟代理人 李培綜 被上訴人即被告星鑽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培琛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614號請求確認規約無效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係起訴確認規約無效,按此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2、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即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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