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SUGIYANTI.訴訟代理人 陳介然 律師被告 藍真玲
胡牆金 上列被告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79
9),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藍真玲涉嫌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79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法律規定,自應將原告之訴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