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2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建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為1.33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為15.492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吸食器貳組、注射針筒貳支、電子磅秤壹台、分裝袋壹包、分裝勺壹支、吸食器貳組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建文因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月18日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分別為1.546公克、1.780公克、1
5.492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為1.33公克)均屬違禁物;另扣案毒品器具(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注射針筒2支、電子磅秤1個、分裝袋1包、分裝勺1支、毒品器具(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則屬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等語。
二、聲請准許部分:㈠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251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4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後,因被告接受戒治處遇已逾6個月,且戒治成效評定合格,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業於111年1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移監執行另案徒刑),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
㈢而被告於109年6月18日6時1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
巷00號1A室租屋處,為警查扣之粉末1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1.33公克),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7月23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2460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另被告於110年4月13日14時50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0號前,為警查扣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5.492公克),有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5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24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參,上開扣案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各1包均屬違禁物無訛,又包裝上開毒品所使用之包裝袋內亦含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不可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該等包裝袋亦應整體視為毒品而屬違禁物,是上開扣案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各1包(含包裝袋各1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㈣另被告於109年6月18日6時1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
巷00號1A室租屋處,為警查扣之吸食器2組、注射針筒2支、電子磅秤1台、分裝袋1包、分裝勺1支,以及其於110年4月13日14時50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0號前,為警查扣之吸食器2組,均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在卷,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亦均得宣告沒收。
㈤從而,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均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聲請駁回部分: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1.546公克、1.780公克),前經聲請人以相同理由聲請沒收銷燬,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9號裁定諭知沒收銷燬確定,並經聲請人以111年度執沒字第873號分案執行,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確認無訛,則聲請人就此部分扣案物再行重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已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自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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