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4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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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易字第1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1460號上訴人即被告盧○○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所示之記載,茲發現有誤,係屬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楊明佳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附表:
判決出處原判決內容更正後內容第1頁第27行甲○○甲○○第2頁第17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第2頁第26行盧○○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