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交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交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涉嫌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沒入保證金如下:
主文丙○○所繳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
理由
一、被告乙○○因涉嫌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由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3年7月18日,諭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丙○○如數繳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甲○刑保收字第93000551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後,因而免予羈押,現因被告於審判中傳拘無著,顯已棄保逃匿。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將已繳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劉邦遠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