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丁○○右列被告等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六六0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黃小珮法官黃美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賈繼藩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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