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親字第一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之規定,否認或認領子女,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否認子女之訴,依上揭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之規定,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查被告乙○○為原告與被告甲○○所生之子女,住所在宜蘭縣○○鄉○○路○○號八樓之一G棟,依上揭說明,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許瑞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歐樹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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