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08號上訴人即被告蔡○○(蔡姓少年,民國00年0月00日生,真實姓兼法定代理蔡○○(即蔡姓少年之父,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人)上訴人即被告唐○○(即蔡姓少年之母,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上訴人即被告陳○○(陳姓少年,民國00年0月00日生,真實姓兼法定代理陳○○(即陳姓少年之父,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人)
葉○○(即陳姓少年之母,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玉章
黃瑞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9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2年9月23日送達上訴人兼法定代理人蔡○○(蔡姓少年之父)親自收受、於102年9月24日寄存送達上訴人唐○○(蔡姓少年之母)、於102年9月18日送達上訴人兼法定代理人陳○○(陳姓少年之父),由受僱人收受,及於102年9月18日送達上訴人兼法定代理人葉○○(陳姓少年之母)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4紙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1份可考,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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