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2676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亞太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被告 陳淑珍
林松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2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被告「 林松柏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松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