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9號聲請人 蔡國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謝明達┌────────────────────────────────────────────────────┐│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蔡國泉│萬泰商業銀行赤崁分│99年7月6日│20,000元│AX0000000│││││行│││││├──┼─────────┼─────────┼───────┼─────────┼────────┼──┤│002│蔡國泉│萬泰商業銀行赤崁分│99年7月26日│18,000元│AX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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