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宏榮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宏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宏榮因偽造文書案件,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23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經本院以101年上訴字2059號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93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5年5月23日送監執行(於105年6月28日至107年6月5日保外就醫)。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6月6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6月6日法授矯字第10801666051號函所附之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張育彰法官廖紋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珮菱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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