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414號上訴人甲○○上訴人壬○○上訴人辛○○上訴人庚○○上訴人寅○○上訴人癸○○上訴人丑○○上訴人子○○上訴人丁○○上訴人戊○○上訴人己○○上十一人共同送達代收人乙○○上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銘耀 律師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明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準備程序,定於民國110年1月2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玉清
法官涂秀玲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