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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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59號上訴人陳德訴訟代理人 鄭文玲 律師被上訴人伯特利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青訴訟代理人 蔡樹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N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五分之四,餘由被上訴人負擔。」記載,應更正為「第
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鴻基 之遺產範圍內負擔五分之四,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N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可參。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方彬彬
法官許純芳法官黃若美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書記官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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