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家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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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家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上字第33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趙烱伶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
林威成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洪裕祥 訴訟代理人 房佑璟 律師
顏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28日下午3時05分在本院第3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兩造應就不爭執事項、爭執事項及抵銷之範圍,於開庭前向本院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黃玉清
法官莊嘉蕙法官許旭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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