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金蓮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金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金蓮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26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又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刑並以106年度聲字50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6月6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6月6日法授矯字第10801660411號函所附之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張育彰法官廖紋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珮菱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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