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99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買賣關係請求相對人乙○○依約履行,依法催告相對人履行債務,但因相對人居住地址、戶籍不詳,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按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信封,其批退理由為招領逾期退回,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