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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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01號原告 黃培瑋 (原「昇益嘉企業社」負責人)訴訟代理人 游儒倡 律師被告大漢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翊弘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1,9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李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