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6年訴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四О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辰○○被告庚○○右一人選任辯護人紀錦隆律師被告壬○○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宋明政 律師被告甲○○被告卯○○右一人選任辯護人紀錦隆律師
蔡明樹 律師被告未○○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湯阿根 律師
李昌明 律師 劉啟輝 律師被告子○○被告寅○○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 律師
黃正男 律師被告酉○○右一人選任辯護人紀錦隆律師
蔡明樹律師被告丑○○右一人選任辯護人張賜龍律師被告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湯阿根律師
劉啟輝律師李昌明律師被告辛○被告癸○○被告午○○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王家鈺 律師
洪士宏 律師 許明德 律師被告巳○○○右一人選任辯護人王家鈺律師
洪士宏律師被告丁○○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黃仕昆 律師被告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律師
陳慧博 律師 陳惠美 律師被告己○○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何俊墩 律師
李玲玲 律師被告申○○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伯祥 律師被告戊○○右一人選任辯護人林伯祥律師
張賜龍律師黃正男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七八號、第一四五六八號、第一五九○九號、第一六○七三號、第一六四八○號、第一六四八一號、第一六四八三號、第一六六一一號、第一七一九六號、第一七一九五號、第一八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公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陸拾日內補正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提起公訴,應於起訴書內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而關於「犯罪事實」應如何記載,法律雖無明文規定,惟因其起訴事實即為法院審判之範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參照),並為被告防禦準備之範圍,故其記載內容必須「足以表明其起訴範圍」,使法院得以確定審理範圍,並使被告知悉係因何犯罪事實被提起公訴而為防禦之準備,始為完備。因此,如起訴書關於「犯罪事實」之記載不足以表明起訴範圍時,即係於法定必備程式有所欠缺。
二、公訴人提起本件公訴,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雖記載「由被告子○○夥同被告午○○另基於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推由被告午○○向案外人 謝金抱許碧雲何梁玉釵 三人,以每張發票面額百分之七代價購買虛設之傑凱、凱勝、鴻煌、玉隆、倚峰、吉財企業行等行號人頭發票計新台幣(下同)七千四百零五萬五千九百九十八元,再由被告午○○、子○○將人頭發票交予被告己○○製作傳票憑證,轉陳被告壬○○、丑○○、辛○、寅○○、辰○○等人據以登載入帳及核銷圖利被告午○○等人同額工程款」,但未將各該行號各張統一發票之發票日期、發票號碼、發票金額及各該傳票憑證、所據以登載入帳之帳冊為何逐一分別載明,依其記載方式並無法使本院確定其起訴之範圍,被告等亦無從為防禦之準備,自應予以補正(其應補正之事項如附表一所示)。
三、又關於犯罪事實欄㈡雖記載「旋由被告辰○○批准執行,致使高勞中心船舶修護工程未經公開招標及比價程序,而由啟航公司以高於市價兩倍以上之價格承攬,自八十年五月起至八十二年十二月止,圖利啟航公司使其取得船舶修護承攬維修金額達五千萬元」,然亦未將各該承攬工程之圖利金額一一載明,依其記載方式亦無法使本院確定其起訴之範圍,被告等亦無從為防禦之準備,自應予以補正(其應補正之事項如附表二所示)。
四、另關於犯罪事實欄㈢雖記載「被告午○○、子○○未實際施作船舶歲修工程,乃推由被告午○○向昇航公司發票面額百分之十之代價購買該公司之發票作為詐領工程款之用,其中昇航公司會計申○○經手者有三百十九萬六千三百七十八元,總共被告午○○向昇航公司購買之發票面額共三千一百九十六萬三千七百八十元」,亦未將各張統一發票之發票日期、發票號碼、發票金額、所逃漏之稅捐金額、所登載之會計憑證為何逐一分別載明,依其記載方式並無法使本院確定其起訴之範圍,被告等亦無從為防禦之準備,自應予以補正(其應補正之事項如附表三所示)。
五、本件公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六項之規定,請公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各項,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高思大法官陳玉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附表一:
一、被告午○○所買受之「傑凱企業社」、「凱勝企業行」、「鴻煌企業有限公司」、「玉隆企業行」、「倚峰企業有限公司」、「吉財企業行」等行號之人頭發票,其各張統一發票之發票日期、發票號碼、發票金額。
二、被告己○○所製作之各該傳票憑證,及其所據以登載入帳之帳冊。附表二:
一、自八十年五月間起至八十二年十二月間止,圖利啟航公司所承攬之各該工程,及其各該工程之圖利金額。
附表三:
一、被告午○○向昇航船舶工程公司所買受之統一發票,其各張統一發票之發票日期、發票號碼、發票金額、所逃漏之稅捐金額。
二、被告申○○所製作之各該會計憑證,及其所據以登載入帳之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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