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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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7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潔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46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沒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潔茹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463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7月1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110年6月30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各有明定。準此,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除有刑法第38條第3項所定由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之情形外,須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始得宣告沒收。另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經新北地檢署
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463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同年7月1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110年6月30日期滿而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再議處分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4636號卷〈下稱新北檢偵字第14636號卷〉第12至13頁、第17至18頁、本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70號卷第11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遂行輸入禁藥
罪所用之物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偵字第5672號卷〈下稱桃檢偵字第5672號卷〉第6至8頁、新北檢偵字第14636號卷第8至9頁),並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7月26日FDA研字第1080013382號函暨所檢附之檢驗報告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扣案物品照片、送貨派件資料影本附卷可參(見桃檢偵字第5672號卷第18至23頁、第32至52頁),且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堪信屬實。準此,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既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復未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行政沒入銷燬處分,揆諸前揭說明,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郭峻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電子煙(BLACK)1組品牌:NRX尼威,內含:霧化器、充電器、含尼古丁之煙彈。2電子煙(ROSEGOLD)1組品牌:NRX尼威,內含:霧化器、充電器、含尼古丁之煙彈。3電子煙煙彈6包(共24支)品牌:NRX尼威。品項:勁爽薄荷。規格:每包4支、每支2ml。4電子煙煙彈2包(共6支)品牌:RELX悅刻。品項:凍檸檬茶味。規格:每包3支、每支2ml。5電子煙煙彈3包(共9支)品牌:RELX悅刻。品項:綠豆冰棒味。規格:每包3支、每支2ml。6電子煙煙彈3包(共9支)品牌:RELX悅刻。品項:熱帶水果味。規格:每包3支、每支2ml。7電子煙煙彈3包(共9支)品牌:RELX悅刻。品項:勁爽薄荷味。規格:每包3支、每支2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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