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調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雖籍設台北縣永和市○○路○○○巷○○弄○號5樓,
居所地係在桃園市○○路○段○○○號7之1,然依兩造所訂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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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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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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