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被告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已執畢)│││├──────┼───────────┼───────────┼───────────┤│犯罪日期│96年2月20日│96年2月11日│96年1月某日││││││├──────┼───────────┼───────────┼───────────┤│偵查(自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95年毒偵字第1520號│96年偵字第2346號│96年偵字第2346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302號│96年度上易字第2225號│96年度上易字第2225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7月19日│97年3月20日│97年3月2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302號│96年度上易字第2225號│96年度上易字第2225號││決├────┼───────────┼───────────┼───────────┤││確定日期│96年8月6日│97年3月20日│97年3月20日│├─┴────┼───────────┼───────────┼───────────┤│備註│南投地檢96年度執助字第│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553號│1586號│1586號││││││└──────┴───────────┴───────────┴───────────┘┌──────┬───────────┬───────────┬───────────┐│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6年2月3日│96年2月23日│││││││├──────┼───────────┼───────────┼───────────┤│偵查(自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96年偵字第2346號│96年偵字第234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2225號│96年度上易字第2225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3月20日│97年3月2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2225號│96年度上易字第2225號│││決├────┼───────────┼───────────┼───────────┤││確定日期│97年3月20日│97年3月20日││├─┴────┼───────────┼───────────┼───────────┤│備註│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1586號│1586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