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714號再抗告人 王樹幗 本件再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本院104年度抗字第714號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未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參照)。茲限再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以內,遵期補正前開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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