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簡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竹簡字第543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金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宗翰 因103年竹簡字第54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書記官李慧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