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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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2號原告南山鑫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南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72,5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9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月6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9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