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15號原告 蔡秀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述錁 間返還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681元,扣除之前原告所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20,6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金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