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全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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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消債全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8年度消債全字第10號3聲請人 林彩燕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6下:7主 文8聲請駁回。
9理 由10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11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12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13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14  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15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16。是於本院裁定准予更生程序前,除別有緊急或必要情形,17債權人依法得訴訟及為強制執行之權利應不受影響。
18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依本條例向本院聲請更生,而19聲請人所有坐落花蓮縣之不動產,遭債權人聲請臺灣花蓮地20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在案(108年度司執字第7045號21執行事件),爰依本條例第19條規定聲請保全處分等語。
22
三、經查:前揭執行事件就上開不動產為查封登記後,目前僅進23行至測量階段,尚未進行鑑價、詢價、擇定拍賣期日,此有24聲請人提出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在卷可稽。是25聲請人之財產於短期內尚無遭換價取償之虞,尚欠缺保全處26分之緊急或必要性,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27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28民事庭法官沈建興29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30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31,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32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第一頁1書記官胡美儀第二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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