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0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03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0038號債權人 鄭守銳 債務人 鄭淑寶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淑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正確之訴訟標的金額(台端聲請狀所載與請求標的欄不符)。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