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原告 任順 律師即大能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薛煒育 律師本件原告與被告元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各給付新臺幣(以下同)1542萬386元及597萬9900元、合計2140萬286元暨法定利息,並據原告繳納裁判費20萬
408元(以訴訟標的2140萬286元計算)在案。其後原告於民國
100年5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具狀改以請求:「確認民國10
0年3月31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執破字第28號民事裁定認可並公告確定之分配表中,普通債權部分序號3被告元際股份有限公司對於破產人大能股份有限公司中間分配債權3201萬6242元,於超過新臺幣722萬8735元之部分不存在」,據此可知原告因起訴所能獲得之利益業已變更為2478萬7507元(即3201萬6242元-722萬8735元=2478萬7507元),據此核算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9744元(23萬152元-20萬408元=2萬9744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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