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629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高雄市警察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97年9月3日本院第1審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部分提起第2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楨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