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2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298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陳俊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捌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貳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