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16號聲請人 丁靖容 (即 李敏之 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7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訓城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俐妙┌──────────────────────────┐│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1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黑松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02│黑松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03│黑松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181│├──┼────────┼────────┼──┼──┤│0004│黑松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3│├──┼────────┼────────┼──┼──┤│0005│黑松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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