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6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26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268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士益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選偵字第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士益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邱士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23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訴後,復經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0
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因詐欺、恐嚇取財未遂及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3236號、102年度審易字第562號、102年度審易字第68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
2月、5月、5月確定,上開4罪另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4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而於民國104年1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悛悔,因見該次立法委員選舉高雄市第七選區選情激烈,自覺有利可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於104年12月9日15時34分許,在高雄市○○區0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網路上網,登入其所申設之FACEBOOK網站帳號「JunglechangChang」後,再連結至立法委員 趙天麟 臉書粉絲團,而在該粉絲團上以私訊方式留言:「趙立委好久不見,我們大概有近十年不見,當初你還是高雄市議員,我當年是開瓦斯公司的,……,小弟想跟你借點錢,我是民進黨的,只是最近人生病了需要開刀,如果要爆當初我就爆給…,相信結果怎樣你應知道!我希望你明天匯十萬到郵局代號700帳號00000000000000高雄社東郵局明天中午前匯入。請你幫忙,這會永遠是個不為人知的迷。祝你高票連任」等語,致趙天麟及其競選團隊人員心生畏懼,惟趙天麟並未依限匯款至上開郵局帳戶,並委由告訴代理人向警方提出告訴,邱士益始未得手任何財物。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邱士益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 郭嘉駿 律師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上開私訊留言節錄1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10
4年12月22日高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上開郵局帳戶之立帳申請書及交易明細表、通聯調閱查詢單。
三、按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其既遂、未遂之標準,係以被害人是否因行為人之恐嚇而心生畏懼及已否交付財物為準。查被告邱士益以前揭方式恐嚇趙天麟,意欲使趙天麟因心生畏怖而交付款項,所為自已著手於恐嚇取財罪構成要件之實施,惟因趙天麟並未因而支付款項,被告未達其取財之目的,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又被告犯恐嚇取財犯行而未生獲取財物之結果,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另被告有前揭事實欄所載之前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以己力循正途賺取生活所需,而以前開恐嚇他人之方式欲謀取不法財物,造成被恐嚇之趙天麟恐慌不安,顯見其欠缺法治觀念,應予非難,復審酌被告係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有多項前科,素行非佳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第2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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