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2年度旗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旗簡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宋文吉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峻浩宋雲龍 之承當訴訟人等間請求
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本院
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
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伍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
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旗山簡易庭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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