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旗簡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宋文吉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峻浩 即 宋雲龍 之承當訴訟人等間請求
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本院
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
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伍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
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旗山簡易庭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