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虎簡字第152號
原 告 王銘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天送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80,333元【計算式:(雲林縣○○鎮○○段
○○○○號土地:3105平方公尺×3,200元×應有部分3105分之2
=6,400元)+(雲林縣○○鎮○○段○○○○號土地:1109平方
公尺×3,200元×應有部分48分之1=73,933元)=80,333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