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7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貳拾柒點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塑膠空包裝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許,在臺中縣○○鄉○○村○○路○○○號,查獲寄至上址之署名「mateialmanagementdivision」之國際航空郵件中,夾藏第二級毒品大麻(驗餘淨重二十七點五八公克),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刑法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其中就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將第一項第三款增列「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並將第二項、第三項關於「犯人」之用語修正為「犯罪行為人」,另就第四十條第二項則增列「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等規定,然違禁物之沒收,具有保安處分之性質,且非拘束人身之自由,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之刑法規定(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臺上字第六八四○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合先敘明。
三、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四、查本件查扣之大麻一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調科壹字第○九七○○一一四一九○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故上開扣案物屬於違禁物,揆諸首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另扣案塑膠空包裝一個,係用於包裹毒品,防止毒品裸露、逸出、防潮,並便於運輸毒品所用之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一併宣告沒收之。本件聲請意旨,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慶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