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敏蕙 律師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339號給付補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5月8日下午2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俊隆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零玖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地價謄本、無權佔用補償金歷
年繳納情形表、高雄市市有土地測量勘查記錄表、位置圖、
地段圖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