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895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羅杏雯
被 告 尚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貴烽
被 告 洗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毓麟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1895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9月23日上午11時3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玖拾捌萬捌仟肆佰叁拾元,及各
筆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萬零壹佰零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洗麗有限公司所簽發、由被告尚程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3紙,詎屆期提示遭以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退票理
由單等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
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長慶
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長慶
附表:
┌─┬─────┬─────┬──────┬────────┬──────┐
│編│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付款銀行│退票日即│
│號││(新臺幣)│││提示日│
├─┼─────┼─────┼──────┼────────┼──────┤
│1│AH0000000│170,000元│102年4月20日│臺灣銀行大昌分行│102年4月22日│
├─┼─────┼─────┼──────┼────────┼──────┤
│2│AH0000000│730,000元│102年4月20日│臺灣銀行大昌分行│102年4月22日│
├─┼─────┼─────┼──────┼────────┼──────┤
│3│AC0000000│886,000元│102年4月20日│臺灣銀行大昌分行│102年4月22日│
├─┼─────┼─────┼──────┼────────┼──────┤
│4│AC0000000│688,600元│102年4月20日│臺灣銀行大昌分行│102年4月22日│
├─┼─────┼─────┼──────┼────────┼──────┤
│5│AC0000000│809,000元│102年4月25日│臺灣銀行大昌分行│102年4月25日│
├─┼─────┼─────┼──────┼────────┼──────┤
│6│AH0000000│779,000元│102年4月30日│臺灣銀行大昌分行│102年4月30日│
├─┼─────┼─────┼──────┼────────┼──────┤
│7│AH0000000│170,000元│102年5月20日│臺灣銀行大昌分行│102年5月20日│
├─┼─────┼─────┼──────┼────────┼──────┤
│8│AH0000000│730,000元│102年5月20日│臺灣銀行大昌分行│102年5月20日│
├─┼─────┼─────┼──────┼────────┼──────┤
│9│AH0000000│445,830元│102年5月20日│臺灣銀行大昌分行│102年5月20日│
├─┼─────┼─────┼──────┼────────┼──────┤
│10│AH0000000│840,000元│102年5月30日│臺灣銀行大昌分行│102年5月30日│
├─┼─────┼─────┼──────┼────────┼──────┤
│11│AH0000000│170,000元│102年6月20日│臺灣銀行大昌分行│102年6月20日│
├─┼─────┼─────┼──────┼────────┼──────┤
│12│AH0000000│730,000元│102年6月20日│臺灣銀行大昌分行│102年6月20日│
├─┼─────┼─────┼──────┼────────┼──────┤
│13│AH0000000│840,000元│102年6月30日│臺灣銀行大昌分行│102年7月1日│
└─┴─────┴─────┴──────┴────────┴──────┘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80,101元
合計80,101元